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报告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3-27
来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中,评价范围都是矩形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规定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现在编制污染影响类报告表,如果按照矩形方框确定大气评价范围,那就会出现在评价范围的角部区域的敏感目标距离厂界超过500米的情况,这些作为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统计吗?还是报告表以圆形确定评价范围更好?甚至更准确点,将项目厂界外扩500米,边角交点以500米为半径画圆构成的封闭区域作为大气环境评价范围更好?
回复:您好!根据报告表编制指南,编制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项目以厂界外延500米作为评价范围,并明确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及位置关系。鉴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关于该指南执行问题,请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2.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背景值选取的问题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26
来信:我是一名环评工作者。接着昨天提的“大气达标区判定的资料选取”,我想再问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背景值能否选取县区省控点的值?省控点的环境质量(达标区)如果与地级市国控点的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冲突了,只能利用国控点数据来做背景值吗?
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致 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为:“6.2.1.2采用评价发哪位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6.2.1.3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根据以上规定,国控点和省控点环境质量数据相冲突时,采用国控点数据。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3.关于大气预测环境质量现状基本污染物取值问题的回复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03-29
来信:现环境空气质量模型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内购买的气象数据,其中基本污染因子,环境空气质量逐日数据仅国控站点有数据,省控站点逐日数据未公开(当地政府网站会有月报公开,但未明确其数据取值方式)。此类情况,项目涉及基本污染因子需叠加分析,应采用现状监测还是取用评价基准年内,已公开的每月数据取均值,还是取国控站点数据。
回复: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相关要求,在进行现状评价时,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6.2.1.2条款)。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6.2.1.3条款)。建议基于以上原则,选择适用的现状监测数据。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可按要求进行补充监测(6.2.3条款)。
2.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要求,污染物年均值、月均值均由日均值算术平均后得到。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区域达标区判定方法的疑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28
来信:目前,新大气导则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人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在最近的武陵区公示的环评报告中,同一个行政区内及评价基准年,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如下:在武隆区人民政府公示网上(网络链接:http://wl.cq.gov.cn/zfxx/web_show_66056.shtml),浏览到几份环评报告。其中:
1、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坨田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中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中数据,判断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2、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武隆白马山天尺坪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以《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数据以及“武隆区城市监测点(芙蓉中路)”一年的监测数据,根据HJ663、HJ664相关要求判定,得出结论是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特咨询贵局,上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那种是正确且符合导则要求的。以便指导我市后续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回复:感谢您对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咨询问题,我局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断方法为:
“6.2.1.1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6.4.1.2根据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断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达标区。如项目评价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县级或以上,下同),需分别评价各行政区的达标情况,若存在不达标行政区,则判定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
6.4.1.3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的,可按照HJ 663中各评价项目的年评价指标进行判定。5.5依据评价所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3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1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6.4.1.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根据以上规定,若项目环评选定2017年作为评价基准年,则《2017年重庆市环境状况公报》可作为判断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达标区的依据。我市发布了《2017年重庆市环境状况公报》,公报中明确“武隆区、城口县、云阳县、酉阳县和彭水县等5个区县的六项大气污染物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率先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5.环评大气一级评价咨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12-02
来信:请问,环评一级评价中,TSP、NOx背景浓度均为补充监测的连续7天数据,进行大气一级预测评价时,TSP、NOx因子的叠加环境质量现状浓度,是评价其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还是日均浓度?
回复:您好。进行大气一级预测评价,叠加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后应评价NO2(现状浓度采用长期监测数据)的年平均质量浓度、98%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以及小时浓度值;评价TSP的年均质量浓度和日均浓度。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6.关于HJ2.2新导则大气二级评价相关问题的回复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19-04-30
来信:您好!(1)依据HJ2.2中8.8.7.5,“本项目各排放口非正常排放量核算,应结合8.7.1.3和8.7.2.4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控制与减缓措施。当出现1h平均质量浓度贡献值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时......”,是否暗指大气二级评价无需进行非正常排放量核算?
(2)依据HJ2.2中8.9.8,“一级评价应包括8.9.1~8.9.7的内容。二级评价一般应包括8.9.1、8.9.2及8.9.7”,依据HJ2.2中8.9.7,“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包括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量、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非正常排放量等”,故特此请教大气二级评价是否需要进行非正常排放量核算?
回复:您好!您关于“请教HJ2.2新导则大气二级评价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经认真研究来信内容,我部希望通过电话沟通,进一步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以做出更加准确、详细的解释,但多次致电均无人接听。请您看到回复后,可再次来信或致电010-66556421咨询您本次来信所关心的问题。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7.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中噪声和大气相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09-08
来信:尊敬的领导:您好!一污染型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定性分析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现就以上要求提出几点疑问:
(1)如厂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监测厂界噪声?
(2)如厂界外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除了监测声环境保护目标,是否还需要监测厂界噪声?
建设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况,报告表不设置大气专项,是否需要进行大气预测以判断场界达标情况?编制指南中提及的定性分析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是否需要什么(如估算模式预测结果)作为支撑结论的依据?
回复: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需要。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需要。
(3)不设置大气专项的报告表可不进行大气预测来判断厂界达标情况,可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定性分析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方法可包括估算模式预测、类比分析等。
8.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疑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2-28
来信:您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10.1节要求,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的条件之一为“...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需要≤100%...”;但是导则中8.7.5节中“...污染物短期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设立大气防护距离...”。
问题1:请问上述两点是否矛盾呢?为什么?
问题2:若某一新建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超标,划定了大气防护距离,结论是否可以认为影响环境可以接受呢?
问题3:若是新增大气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最远超标距离为10公里,自厂界划定10公里的防护区域,防护区域内无长期居住人群,那么这样对环境影响又是否可以接受呢?
回复:您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3.2规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之外,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符合10.1规定的要求”,其中10.1.1规定当同时满足“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100%;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其中一类区≤10%);叠加现状浓度、区域削减污染源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污染物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叠加后的短期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则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9.环境影响评价大气评价结论的判定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10-25
来信:根据大气导则,不达标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给出影响可接受的结论,要求满足:a)达标规划未包含的新建污染源建设项目,需另有替代源的削减方案。请问是所有项目,针对不达标因子都需要有替代源吗,还是只是贡献水平达到一级评价等级的不达标因子才需要?比如,某公司拟建项目表面处理氯化氢排放贡献达到10%以上,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一级。所在地不达标因子为细颗粒物,拟建项目前处理喷砂工序会产生颗粒物,但是通过配套高效布袋除尘设备,最终向环境排放极少,贡献远达不到10%,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替代源?
回复:需要替代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1.2给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的四个条件,均为必要条件。
转自: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