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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违反“三同时”法律责任

2025-06-27 15:08:24 行业资讯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中涉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主要有第158条和第1084条,特别是第1084条规定较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责任适用删除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但是笔者建议,取消《法典草案》中关于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设置。取消理由如下:

一是取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

现行关于生态环境领域关于程序制度设计主要是环评审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三者之间关系简单理解为环评审批解决了项目“准予建设”,排污许可解决了项目“准予排放”,“三同时”解决了项目“准予生产”。国家在实施“放管服”改革后,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保留为审批事项,取消了“三同时”竣工验收事项。2017年,国务院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时,建设项目改为当事人自主竣工验收,在实际运行中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收到了良好效果。笔者认为,实现监管“准予建设”和“准予排放”两个方面,就可以达到对污染的全程管控。

二是取消违反“三同时”法律责任设计,更加规范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执法中对于当事人同时违反“三同时”制度和无证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行为法律责任上适用存在很大争议,比如无环保配套设施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有时会出现违反“三同时”、无证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违法行为,各地执法实践不一样,有的只处罚违反“三同时”,有的除了处罚违反“三同时”,还处罚无证排污,有的三个行为同时处罚。而各地的司法机关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司法机关明确只能处罚违反“三同时”行为,其他两个行为是牵连行为,他们认为同时处罚就会构成一事二罚,对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同时,各地环评审批改革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后,项目是否参照“三同时”管理认定也存在争议。

三是取消违反“三同时”法律责任设计,有利于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法典草案》第172条也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以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为主要对象,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

近年来,多地试点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精准、科学治污的体系逐渐形成,结合《法典草案》中已经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未按许可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违法设置排污口、未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完全承接了“准予建设”和“准予排放”的闭环管理,形成了无盲区的监管体系

因而笔者认为,取消违反“三同时”法律责任条款,只要完善《法典草案》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就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监管:

一是完善“三同时”制度的规范指引。建议第158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作为规范法条,引导当事人依法治污。

二是完善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建议第1082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责令其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删除以投资额的计算罚款方式,行政拘留内容建议法典统一设立,将其内容纳入。

三是完善无证排污的内容。建议第1077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行政拘留内容建议法典统一设立,将其内容纳入。

四是完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内容。建议修改第1080条为“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建议由《法典草案》另设法条统一规定,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转自: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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