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环评互联网公众号自即日起将陆续发布部长信箱、各省厅问政平台相关答疑汇编。第一批汇编将按照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噪声、风险(部分内容已在#环境风险纵横谈#专栏发布)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从审批管理、污染防治、检验检测、自行监测、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归类,后续我们也将从更多维度进行分类汇总,欢迎感兴趣的从业者关注系列汇编专栏“问政答疑精粹集”。
01
声环境影响评价
1. 关于声导则工业企业噪声源调查清单填表的疑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5-25
来信:环评导则工业企业噪声源调查清单中制表有个建筑物外噪声,对此疑问有三 ,1.这个建筑物外噪声是指厂界调查监测噪声值吗?
2.根据表格其他内容,噪声源强-距离-插入损失,很容易想到建筑物外噪声可能是源强经距离衰减后叠加再插入损失后的建筑物外计算结果,但是这只是直接计算结果,实际预测经墙体反射复杂的多,如果根据软件跑的结果,往往二者相差很大。那么这个噪声源调查清单中建筑物外噪声究竟指这三者中的那一个。希望领导给予相关技术指导,指点迷津,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噪声源的调查按照第6条“噪声源调查与分析”进行,开展工作时可参考附录D(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表格要求进行,具体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 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段选取问题及周边敏感建筑物评价问题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6-25
来信:1、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段选取问题:根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铁路噪声测量时间为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必要时,昼间、夜间分别进行全时段测量。若铁路夜间22:00-24:00通过列车18车次,00:00-06:00无列车通过,整个夜间运行平均密度为2.25车次/小时,选取22:00-24:00中的一个小时段测量是否合理?另外何种情况属于必要时,进行全时段的测量呢?
2、铁路周边敏感建筑物执行标准选取问题:乡村某栋居民住宅与铁路呈30°角,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最近距离20m,最远距离60m,当分别在居民点靠铁路一侧的布点时,布设2个点位,一个测点位于铁路边界线内,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19m,另一个测点位于铁路边界线外,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6m。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8.3.1.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8.3.2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8.3.1.1款”。此时,2个测点噪声测值是否均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评价?
3、铁路周边敏感建筑物夜间最大声级评价问题: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进行评价”,在进行铁路周边的敏感建筑物夜间环境噪声测量时,同步测量其最大声级,对其最大声级进行评价,是否满足5.4条款要求?
回复:您好!经研究,回复如下:1、如夜间仅22:00-24:00有列车通过,则计算该时段的平均运行密度,并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1h进行测量。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C.2中,对类似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正常工作条件”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而言,就是指铁路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正常通行的时间。必要时进行昼间、夜间全时段测量,是指昼间16h、夜间8h均有机车车辆运行,且选择接近铁路平均运行密度的1h进行监测不被投诉群众认可时,进行昼间、夜间全时段测量。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8.3.2条规定“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对于铁路,该标准3.10条明确“交通干线边界线”为“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因此,自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起,按照GB/T 15190-2014中8.3.2条规定的距离,确定4b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两个测点在此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b类功能区的限值,超出此范围则执行相邻功能区(1类、2类或3类)的限值。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5.4条明确了夜间突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要求,是对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统一规定,包括4b类区。位于铁路周边的敏感建筑物,按其所处功能区的不同(4b类区或其他区域),应执行相应的夜间最大声级限值。
3. 针对高速铁路噪声影响,环评会提出什么防治措施?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3-09-21
来信:针对高速铁路噪声影响,环评会提出什么防治措施?
回复:高速铁路速度快,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近年来,我部在大力支持高速铁路建设的同时,在环评审批中强化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主要的措施包括严格落实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对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优先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仍不达标的,再辅以隔声窗措施;对位于包夹地带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对于高层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特殊高度、折角式声屏障或半封闭声屏障等措施。比如深茂铁路临近巴金散文名篇《鸟的天堂》描述的广东省江门市“小鸟天堂”景区,为减缓高铁噪声影响,保护好鸟类栖息地,深茂铁路建设了世界首例高铁全封闭声屏障。
4. 关于共有边界的噪声预测的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5-08
来信:我司为新建项目,环评阶段,进行噪声预测时发现厂房(厂区)东边界、南边界紧挨其他企业的厂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对东边界、南边界进行噪声预测。
回复: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8.5.2要求“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贡献值,评价其超标和达标情况”。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5. 关于变电站噪声评价范围的咨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9-13
来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第6.1.2条,“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请问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噪声评价等级为二、三级时,是否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境保护目标”——“2.声环境。明确厂界外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把变电站的声环境评价范围设置为围墙外50m。
回复:您好。变电站的声环境评价范围应根据HJ 2.4确定,一级评价是200米,二级三级范围适当缩小。二级三级的具体范围,宜根据项目特点(评价等级、电压等级、布置方式、周围环境等)进行确定,不宜统一要求;如110kV户内站三级评价可确定为30米。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6. 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12-25
来信:在进行扰民噪声测量时,背景噪声值超过功能区限值,且无法降低背景噪声。被测声源在其边界和敏感点测量的数据经修正后也超过功能区限值。此时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以判定此被测声源超标排放,为什么?
回复:噪声测量值包含了被测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即可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被测噪声源是否超标,应通过被测噪声源排放值与相应标准限值比较来判定,超过标准限值即认定超标,不超过即认定达标。
7. 环保局对噪声和固废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9-29
来信:你好!请问企业组织废水废气设施环保竣工自主验收程序后,向环保局申请噪声和固废验收,审批时限是多久?
回复:最新颁布的《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并未对验收受理时限和办理期限作出具体规定。我厅收到验收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公示,3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意见并公示。
8. 噪声最大值评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07-22
来信:厂界噪声昼间需要评价最大值么?GB12348标准里最后6.2需要用max评价代表昼间夜间都需要么?4.1.2和4.1.3给了夜间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限值,没有给白天的,有没有标准明确给出昼间不需要最大值评价的,谢谢
回复:您好!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规定了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值以及夜间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要求;标准GB12348未对昼间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居民如遇相关噪声污染等影响居住、睡眠环境,可以积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共建和谐居住环境。
9. 工程竣工验收(噪声)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6
来信:近四年,二级开发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委托了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噪声进行了检测。1、噪声检测的内容项目及依据;
2、噪声检测后的材料需履行的手续;
3、噪声检测的时段规定;
4、只检测室外噪声值;
5、关闭门窗只检测室内噪声值。
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您问题中描述,该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第97项规定,房地产项目不在敏感区内的无需环保验收,但房地产项目建设锅炉的应按照该目录第91项规定,天然气锅炉总容量大于1吨的应对锅炉进行环保验收,房地产项目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照该目录第95项规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环保验收。验收程序流程和验收报告模板可参考我局官网中《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附件(网址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325730331/index.html)。针对您提出的建筑隔声相关标准及要求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和七十三条,建议您向住建部门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转自: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