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风险物质过度评价的种种表现
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罗昌盛
根据实践,环境风险物质过度评价的种种表现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滥用HJ169中附录B.2
(1)急性毒性
比较典型的是危险废物危害特性中的具有毒性(T)的危险废物,许多报告都对照急性毒性类别来赋予临界量计算Q值。但GHS中的急性毒性和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中毒性是有区别的,比如吸附有机废气产生的废活性碳,其毒性与吸附的介质有关,而且整体废活性碳的毒性又与吸附的量有关,很难介定它的急性毒性特性。
许多人对急性毒性没有一个概念性的认知,这里可以用几种物质比较一下:查询《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剧毒品氰化钠,其急性毒性也只是经口类别2,经皮类别1;而甲苯都没有急性毒性分类。将废活性碳赋予急性毒性明显是不合理也不科学。
在环境风险评价中,面对危险废物,个人建议单独按《危险废物名录》列表识别项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根据储存量和周边环境开展定性风险评价。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即可。
(2)危害水生环境
另一个典型的物质是NaOH,许多人认为它排到水里会产生水生环境危害,所以也按附录B.2危害水生环境急性类别1来赋予临界量并计算Q值。这也是对GB30000.28危害水生环境特性不理解而乱用的一种表现。NaOH是危险化学品,查询《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它并没有危害水生环境特性。
面对企业使用液体NaOH,个人认为可以识别它的泄漏风险,提出防止泄漏的风险措施,没有必要参与计算Q值。
在实际评审中,经常会有专家将废水、原材料(如表面处理中的除油槽中槽液)等当成废液来辨识,按“COD≧10000mg/L的有机废液”或“NH3-N≧2000mg/L的废液”临界量计算Q值。以致于一个生猪养殖场,其Q值达5500之大,比一个化工基地还厉害,就变成了笑话,偏离了风险导则的初衷。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0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说明了废液典型来源:“以 NH3-N 计有机废液浓度确定参考了煤化工、稀土、制药等几种典型行业产污废液的 NH3-N 浓度数据。以 CODCr计有机废液浓度确定参考了制糖、酿制等行业产污废液的 CODCr浓度的经验数据,并结合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案例分析论证后确定。”,所以废水和生产中的原料是不能借用这个来赋临界量的。
这部分表现在,如37%以下的盐酸要折成37%的盐酸当量,垃圾焚烧处理厂稳固化后的飞灰要求计算飞灰中的重金属含量?镍氢电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锰,全过程都是固态,在污水站调节池都只能检测出SS,没有离子态的锰及其化合物。
在HJ941中规定了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份折算成纯物质,在HJ169中,并没有这一条规定。像飞灰稳固化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都可以填埋处理了,它里的微量重金属也不可能释放出来,所以计算它们的Q值是没有意义的,平时堆放在垃圾焚烧厂也是固体堆块在仓库,除非完全被酸泡才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
如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在线量,反应釜气相空间中的物质,厂内低压市政天然气管道中的在线量等。这些只需要识别它,计算Q值没有意义。
某仓储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1000多种,是否需要将每一种物质的危害特性进行辨识,每一种物质进行Q值计算呢?我觉得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在安全评价,就是采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来辨识危害特性,在HJ941里也是进行了危害分类的。因此,该类项目就可以按类别进行危害辨识(见: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环境风险评价初探(一) ——环境风险调查方法和依据)。而Q值计算只需要找单一储存量大,临界量低,计算结果Q大于100或几种物质Q值加和大于100就可以了。在环境风险评价阶段,用于风险潜势判定的Q计算,大于100和计算结果哪怕10000都是一样的(都在≧100那一档),它只是用来进行等级判定,别无它用。
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阶段,计算总的Q值可能会有一定作用。当管理部门面对同样风险等级的企业时,它会从Q值方面来比较哪家风险更大。在环评阶段,其实计算是意义不大的。
在环境风险评价时,对于风险物质的危害辨识和Q值计算,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不在HJ169附录B.1的危险化学品应该查询《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识别急性毒性类别和危害水生环境急性类别,根据附录B.2的临界量赋值。其它化学品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MSDS或到相关网站查询它的以上危害特性进行识别和计算Q值。
(2)危险废物单独列表识别危害特性,对于废油和废液可根据附录B.1临界量计算Q值,其它物质不需要计算。
并不是说不计算Q值就不进行评价,Q值是判定等级用的,评价物质风险特性是为了风险防范措施用的。不计算Q的物质一样要采取防止泄漏、火灾等风险控制措施。
(4)对于特殊项目如风险物质近1000种,应该分类进行识别危害特性,针对不同种类的化学品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转自: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