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应报哪级环评审批权限部门?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应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2、煤炭中转、集运中心的建设项目,如何判断环评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项“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采选069”相关规定,煤炭中转、集运中心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油田内部新建单井出油管线的建设项目,如何判断环评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项“陆地石油开采0711”相关规定,若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情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含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的特种玻璃制造建设项目,如何判断环评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57项“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相关规定,含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的特种玻璃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应如何理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针对每个行业提出了相应的“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此表述应指该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类别中的敏感区含义。
6、燃煤掺烧生活垃圾、污泥等废弃物进行发电(含热电联产)的建设项目,如何判断环评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7项“火力发电 4411;热电联产 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掺烧污泥发电)”相关规定,燃煤掺烧生活垃圾、污泥等废弃物进行发电(含热电联产)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7、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如何判断环评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6项“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采取填埋方式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8、同时涉及水库和引水工程的建设项目,如何判断环评类别?
同时涉及水库和引水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4项“水库”和第126项“引水工程”先分别判定水库和引水工程项目的环评类别,再按照水库和引水工程项目中等级最高的确定该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
9、含城市桥梁、隧道的支路建设项目,如何判断环评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1项“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相关规定,含城市桥梁、隧道的支路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说明部分中第2条“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应该如何理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涉及规模的相关规定,均指建设项目新增规模,如原有200张住院床位的医院,现新建400张住院床位,新增规模为400张住院床位。
1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项目是否需要设置噪声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明确噪声专项评价设置项目类别为“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等技术导则和参考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 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
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其中,周边5千米指的是厂界外延周边5千米,还是指项目中心点外5千米?引用数据位置是否必须位于建设项目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指厂界外延5千米的范围,引用的现状数据不限定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数据。
1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如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由哪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国管海域的全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生态环境部审批。位于省管海域的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项目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地方事权的项目环评由沿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审批层级。
15、建设项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海洋工程范畴,以及是否需要同步参考海洋工程环评导则?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因此需要根据建设项目主体建设位置,以及与海岸线的位置关系,判断是否为海洋工程。
涉及海洋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五十四、海洋工程”有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涉海评价等级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有关规定确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涉及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开展专项评价。
16、海水淡化工程环评类别如何界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96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相关规定,海水淡化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7、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海水养殖围堰余坝拆除工程如何界定评价等级?
在生态敏感区内进行海水养殖围堰余坝拆除,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表1和附录B.1表,结合项目具体的施工行为,确定评价工作等级。
18、位于海岛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围填海或疏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需执行海洋相关技术导则。
若拟建项目建设内容及环境影响均不涉海洋生态环境,则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按陆上相关要素、专题及行业导则编制;若建设内容及环境影响涉及海洋生态环境,则应同时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19、哪些项目需定量分析工程前后的泥沙输运变化以及冲淤变化?
围填海工程、海上堤坝工程及堤坝拆除工程、跨海桥梁工程、海上风电工程、海上太阳能发电工程、水下开挖(回填)和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拓宽)的1 级和2 级评价项目。
20、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桥梁工程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类型包括:①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②线性水工构筑物轴线长度两类。桥梁桥墩结构在不同高度上对入海河口(海湾)宽度的束窄程度存在差异,如何判定实际束窄的宽度,是按照水面的束窄宽度来计算还是按照水体中束窄宽度最大的断面来计算?
按束窄宽度最大的断面来计算。宽度束窄的影响后果主要是影响水交换能力,R%的宽度计算是以线带面,此处选择最大的束窄程度来判定评价等级,具体影响后果可进一步通过模型计算来预测。
2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评价等级判定:“依托现有入海排污口排放废水的,且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这里的未新增排放污染物,指的是未增加新的因子还是量?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5.1节评价等级判定:“依托现有入海排污口排放废水的,且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此处的新增包括新增排放量、排放浓度和排放因子,表征污染物的三项,任何一项增加都属于新增。
22、根据海洋导则,建设项目涉及(临时或永久占用、穿越等)重要敏感区的,评价等级应提高一级。不投加饵料的海水养殖项目,判定评价等级为3级,不占用、穿越生态红线,但评价范围内有生态红线,请问是否需要提级?
不需要提级。
转自:环评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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